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 年终奖计税方式变更及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2-16 点击数:

一、202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12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20221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享有单独计算纳税的政策。


二、2022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目前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各位老师在2022年可以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红利,您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中【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功能将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键带入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截止日期为20211231日。


常见需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情况

Ø 想修改2022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Ø 有老人在2021年去世,2022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Ø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2年由另一方申报;

Ø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文末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请各位老师在1231日截止日前及时确认自己2022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对202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有疑问,请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咨询热线:12366

计划财务处 徐鹏:64806360

计划财务处

20211214


附: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简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1、 子女教育

Ø 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的标准定额扣除。

Ø 子女年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Ø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 住房贷款利息

Ø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Ø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Ø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Ø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Ø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 赡养老人

Ø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Ø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 住房租金

Ø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②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Ø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定额扣除。

6、大病医疗

Ø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Ø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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