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四个级次。校内院系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是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审批负责人。各职能处室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位校级分管领导是其分管部门的大额支出的审批负责人。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总责,是学校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三条 学校经费审批权限
一、事业经费
按用途分为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维修类专项经费、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经费、科研经费。
1.公用经费
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1万元(含)~10万元支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1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经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部门校领导审批。
50万元(含)~200万元的支出经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部门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审批。
200万元(含)以上由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部门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会批准,校长审批。
2.人员经费
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加班费、课时津贴、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学校统一发放的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奖励,由人事处会同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执行通知审核发放。
3.修缮专项经费
修缮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保障部。
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后勤保障部负责人审批;
1万元(含)~10万元支出经后勤保障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1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经后勤保障部负责人、报监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后勤保障部的校领导审批。
50万元(含)~200万元的支出经后勤保障部负责人、报监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后勤保障部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审批。
200万元(含)以上由后勤保障部负责人、监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后勤保障部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会批准,校长审批。
4.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经费
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处。
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资产处负责人审批;
1万元(含)~10万元支出经资产处负责人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1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经资产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50万元(含)~200万元的支出经资产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审批。
200万元(含)以上由资产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会批准,校长审批。
5.科研课题
科研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产业处,科研课题支出除应遵守国家关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外,还要依据科研经费预算合规支出。
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科研经费负责人审批;
1万元(含)~10万元支出经科研经费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产业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1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经科研经费负责人、科研产业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50万元(含)~200万元的支出经科研经费负责人、科研产业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审批。
200万元(含)以上由科研经费负责人、科研产业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会批准,校长审批。
6.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1)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2)学校财务按照财务预算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批准。
(3)校级副职领导出差或直接经办的财务事项由正职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出差或直接经办的财务事项由党政正职领导互相审批。
二、基本建设经费
指学校房屋、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
学校支付工程建设款项,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审批:
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后勤保障部负责人审批;
1万元(含)~10万元支出经后勤保障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1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经后勤保障部负责人、报监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后勤保障部的校领导审批。
50万元(含)~200万元的支出经后勤保障部负责人、报监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后勤保障部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审批。
200万元(含)以上由后勤保障部负责人、监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后勤保障部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会批准,校长审批。
三、学生奖贷学金和勤工助学金
学生奖贷学金和勤工助学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工部和研究生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或捐赠人意愿管理:
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1万元(含)~10万元支出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1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部门的校领导审批。
50万元(含)~200万元的支出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部门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审批。
200万元(含)以上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部门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会批准,校长审批。
共同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50~100万元(含)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
四、医疗经费
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批;
1万元(含)~10万元支出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1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经校医院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校医院的校领导审批。
50万元(含)~200万元的支出经校医院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医院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审批。
200万元(含)以上由校医院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和校医院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会批准,校长审批。
第四条 对外投资和贷款
一、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举办产业或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常委会批准,并按 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二、贷款
学校贷款管理依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高校债务管理要求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贷款审批事项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
1.学校如需申请银行贷款,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供求状况提出贷款申请并组织可行性研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常委会审批通过,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内按用款进度和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2.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贷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学校利用贷款资金支付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费用应按照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3.支付贷款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
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学校利用周转资金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办理转贷业务,由计划财务处申请,报校长审批。学校利用事业资金归还贷款本金,由计划财务处申请、校长审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常委会批准。
第三章 审批责任
第五条 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以上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六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财务审批规定一律废止,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