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的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款规定中的安家费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免征税政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未有明确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人才引进安家费,作为引进人才的任职或受雇收入,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对于以“安家费”为名自定标准发放的各项补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